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监管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广东省节能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约束性目标,根据《
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表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节能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对象
第四条 设立三个节能奖项:节能先进地区、节能先进单位和节能先进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一)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节能考核评分位居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二)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的国家、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在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公共机构节能及节能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节能成效的单位;
(三)在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或完成等级、考核评分位居前五名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政府授予节能先进地区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一次性奖金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