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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

  《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8日

  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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