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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问责应坚持“依法问责、实事求是、过责相当、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第六条 问责的内容

  (一)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及时办理,而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执行不力,或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贻误工作时机,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决议,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深入调查研究、不靠前指挥、决策失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职责范围内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失察、失管、包庇、纵容,致使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和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擅自决策或改变集体决策,或违法违规施政,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苗头性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未进行责任追究,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六)对群众反映的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不整改,或对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拖拉扯皮、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七)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擅离职守,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置,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以及瞒报、虚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被选拔任用者严重违纪违法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九)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工作作风差,工作效率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经组织考核确认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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