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经查实的;
(十一)实施违反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经济处罚;
(六)组织处理(含停职、调整、免职等);
(七)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降职;
(十)党纪或政纪处分。
问责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取前款第(五)项方式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采取前款第(六)、(七)、(八)、(九)项方式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采取前款第(一)、(二)、(三)、(四)、(十)项方式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问责对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署名,附有相关证据的举报、控告等材料;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有关指示、批示;
(三)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专门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信访、维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工作目标考核或政风行风评议、述职述廉工作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它渠道获知的问责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问责的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问责信息来源,发现应当问责情形时,属于行政首长(含副职)的,按《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办理结果向市委报告;行政首长(含副职)以外的问责对象,经市委批准,由市委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情况或作出书面说明。市委分管领导或联系领导根据汇报情况或书面说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市委主要领导批准,责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应当在20日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市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兼有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的问责对象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