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具体处理建议报市委,由市委批准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三)市委作出问责决定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制作《问责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并告知问责对象要求复查、复核的申请权和申诉权。《问责决定书》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起15日内向市委申请复核或书面申诉,市委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复查的,可责成市纪委、市监察局和相关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复查完毕,在复核、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照常执行。复核、复查中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向市委报告,经市委研究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重新备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五)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对于不配合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坚持过错行为继续扩大损失、加重影响的,要予以从重追究。
第十条 问责决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执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问责决定及对问责决定执行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被问责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场合公开。
第十一条 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受到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单位取消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取消有关工作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的个人取消其有关工作的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停职反省、调整岗位、免去职务的取消其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1年的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受到责令辞职的,扣除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评先评优,目标绩效考核奖金停发。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执行问责决定,拒绝配合执行问责决定的,由市委决定暂停其职务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问责的情形,除了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外,仍应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