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对全市印刷企业进行2008年度核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按照《印刷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国家
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印刷业管理工作实际,为做好印刷企业2008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范围
全市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复印、打印等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经营户,均属年度核验范围。
二、印刷企业年度核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经营行为;
(二)主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符合印刷企业基本条件并能坚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出版物及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所明确的五项制度以及《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签章备案制等相关制度;
(五)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印刷业管理条例》,验证和保存委印手续,包括工商管理部门签章的《工商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手续的复印件。
印刷企业若符合上述各项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应尽快对其予以核验;若不符合上述要求,视具体情况暂缓对其核验,或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或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对其予以停业处理并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核验办法和要求
年度核验工作由我局和各区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具体办法和要求如下: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及复印、打印经营户由所在区县局进行年度核验。出版物印刷企业、专项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由我局进行年度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