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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9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通知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09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通知
(洪环发[2009]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在本市辖区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粉尘、恶臭、噪声和产生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事业、行政机关、部队、餐饮业、宾馆、招待所、美容美发、桑拿、洗浴、足浴、咖啡厅、茶馆、RTV、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洗车、汽修服务、照相、洗相、写字楼、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城区内市属(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英雄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南昌市环境保护监理所(站前西路177号,联系电话:6414980 )办理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有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南昌环境监察网(WWW.NCHJJC.COM)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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