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8〕118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村干部办理养老保险是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的“14件实事”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面落实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4日
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村干部的关怀,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现任建制村党支部(包括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文书。
第三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业务经办和基金分开管理的运行机制,业务由县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费用筹集
第四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实行按年缴费,年缴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个人承担缴费总额的30%,政府补贴缴费总额的70%。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及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政府补贴部分,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承担,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按各地建制村分类区补助,一类地区(兰州、嘉峪关、酒泉、张掖、金昌、武威)每村每年补助1600元,人均400元;二类地区(白银、天水、平凉、庆阳、定西)每村每年补助1800元,人均450元;三类地区(陇南、临夏、甘南)每村每年补助2000元,人均500元。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