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六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行逐级汇缴制度。市(州)级财政专户将所辖县(市、区)上解资金在每年年底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发放,实行逐级下拨制度。市州级社会保险机构将所辖县(市、区)养老金支出预算汇总后上报,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市州级财政专户,市州级财政专户再将资金拨付县区级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同级财政专户申请资金,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第十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收益不低于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利率的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运营,以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收益记入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财政和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调整,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负责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好政府补贴的筹集、村干部个人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解缴以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组织和民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身份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征收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管理和待遇计发;负责个人账户管理、编制养老金支出预算,指导乡镇做好相关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