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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养老保险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认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农村社保机构建设,确保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业务经办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村干部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政策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已经开展了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要统一规范到本办法上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待遇享受年龄计发月数
601396693
611326784
621256875
631176965
641097056
6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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