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2008〕38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现将有关直销企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可和核查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直销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工作
(一)认可条件
依照《
直销管理条例》(见附件1)、《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见附件2)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广州市设立直销服务网点,其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3.在广州市每个区、县级市均设立不少于1个直销服务网点;4.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二)认可程序
直销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可由企业向市经贸委政务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申报,同时抄报拟设立直销网点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在辖区内申报的网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详见附件6)报市经贸委政务窗口。市经贸委以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的核查意见为基础,进一步核查后出具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在我市(区、县级市)开设直销网点的请示(需包含企业简介、经营产品范围、网点方案概述等内容,并承诺服务网点方案符合认可条件)。
2.企业在我市(区、县级市)的直销服务网点方案。
3.申报网点的名单。对已明确设立的网点,提供店铺名称、地址、营业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拟设立的网点,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见附件3)关于“服务网点确认工作应按照申请直销企业提出的拟建计划(即服务网点方案)进行认可和确认”的精神,需提供申报网点所在的具体路段范围(应附网点所在区域的地图,并标注网点所在路段范围)。
5.企业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要求应制定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如退货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