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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和核查工作的通知

  6.企业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工商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7.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出具的函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印章。
  二、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情况核查
  (一)核查条件
  申请直销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情况核查的企业,需已取得商务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从事直销业务地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并在取得批复后6个月内提出核查申请。
  (二)核查程序和要求
  申请核查的企业向市经贸委政务窗口申报,同时抄报网点所在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商务部的批复范围,派员(不少于2人)现场核查辖区内网点的实际完成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报市经贸委(商品流通处)。市经贸委进一步核查后出具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申报直销服务网点核查的材料要求
  1.企业申请核查在我市(区、县级市)直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的请示。
  2.企业已完成建设的网点名单(店铺名称、地址、营业面积、设立形式、负责人、联系电话、开业时间),并附与商务部批复的对照文字说明。
  3. 商务部出具的关于该企业从事直销业务地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含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复印件。
  4.网点完成设立的证明材料。包括:(1)网点的房产证或经国土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网点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核查及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等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资函[2007]44号)规定“鉴于《直销管理条例》并未要求服务网点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凡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均不须具备营业执照”);(3)网点照片(彩色数码打印,一店一照)。
  上述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印章。
  (四)核查内容及相关注意事项
  服务网点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根据经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和《直销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服务网点进行核查。
  1.核查内容
  (1)核查网点的数量是否符合商务部批准的服务网点方案;(2)服务网点的功能和地址是否符合“便于并满足当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的要求;(3)服务网点的证照、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是否真实,网点房产使用性质应属于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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