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审核批准后,市、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助费汇入企业提供的职工个人在指定银行(市本级为南京银行)开具的账号,按月发放。

  六、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可向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提出办班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补贴拨付

  上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意见》(宁劳社职培[2008]1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上述各类培训班,经市职培中心认定后(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班,需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核认定),由市职培中心在《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符合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持《南京市困难企业补贴(补助费)申请表》,在2009年内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在年度末按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的一定比例进行适当补助。

  七、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一)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开展各类职业培训。需进行考核取证的,可按照程序到市职培中心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理。

  (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有关区县应组建职业指导培训师资队伍,完善组织方案,强化培训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确保职业指导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对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30元/人。

  (三)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工作,由各区县组织进行,现执行的培训办班备案和补贴申报、拨付程序不变。

  (四)自2009年1月起,提高见习学员见习期生活费补贴标准,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提高到60%。现执行的学员岗前培训、身份注册和补贴申报、拨付程序不变。

  (五)各区县应加强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培训教学水平和培训项目研发能力。2009年,各区县职业培训中心、相关培训机构的师资参加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定的资格证书的给予60%的培训费补贴;对承担培训项目研发及相关职业(工种)标准制定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研发经费补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