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切实保护农产品生产各要素配置市场的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农产品产地,生产销售违禁、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和制裁力度,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为,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16、进一步规范农作物及林木种子市场,维护种子管理制度,保护农民切身利益。要通过审判工作,进一步维护国家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种子管理制度的刑事犯罪行为。在审理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时,应当着力保护农民、农户的切身权益,严厉制裁危害种子市场秩序的行为。
17、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纠纷案件的审判,维护健康的农产品交易秩序。严格执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案件的审判,明确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既要保护农产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也要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农产品收购者、运输者、加工者、销售者的各自责任,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18、继续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农业优势产业集群形成。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品商标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涉农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制裁各种涉农知识产权侵权和违约行为。推进“一村一品、一村一企”特色镇村建设,培育壮大农业优势产品产业集群,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19、加强涉农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和规范与科研院所的政产学研合作。要依法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我市与农业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工作,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形成遵循市场规律和诚信原则的市场机制和氛围。
20、严厉打击破坏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安全。农村道路、水利、桥梁、供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目标的物质基础。要充分运用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打击破坏农田水利等各项农村基础设施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妨碍、破坏农村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的犯罪行为,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