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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要依法采取多种措施,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进行。加强对涉及农村公路薄弱环节、城乡公共交通、农村电网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等建设项目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2、紧紧围绕园区化发展战略,加大对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保护力度,促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市委实施园区化发展的战略,努力为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加大对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等主体的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相关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能力和审判水平,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判决的示范效应,扩大股份合作、提升专业合作、加快劳务合作,培植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

  23、全力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发挥我市法院环保审判机构的优势,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树立并强化各项环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对造林绿化、污水治理、河道治管、垃圾处理、村庄整治五项重点工作的服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化新农村。

  四、积极稳妥开展工作,积极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事业建设

  24、妥善运用农村善良民俗审理案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重视善良民俗习惯在促进新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普遍性原则,认真考虑农民一般道德评价标准、法律认知程度和是非判断的基本准则,将农村善良风俗习惯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积极稳妥地审理、执行好相关案件,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5、妥善处理涉农医疗、养老保障等案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全面接轨工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养老保障规划、拨款、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坚决依法惩治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基本养老金等犯罪行为。稳妥处理涉农医疗、养老保险纠纷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考虑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的现状,促进农村医疗卫生、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26、妥善处理涉诉信访事宜,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对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的上访人员,应当告知其继续参加诉讼并依法及时审判。对不服生效裁判上访的人员,应当告知其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进一步加强对涉农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严格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进入再审程序后,应当依法及时审结。对无理缠诉的,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支持、配合下,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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