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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正式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为深入贯彻《战略纲要》并落实省高院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响应无锡市委、市政府“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战略号召,为无锡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就新形势下加强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提供有力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进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知识产权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只有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市知识产权司法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寻找与创新型建设相契合的切入点,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各种手段,加大司法惩处力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加快无锡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进程。

  2、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际国内发展的新形势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第四大国家发展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诚信社会、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均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市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司法整体保护效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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