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主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就贯彻执行《战略纲要》的有关情况,听取党委、人大的意见,保证审判工作中执行具体政策的正确性。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和建议,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案件或者问题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和反馈。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使接受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权公正、廉洁地行使。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9、依法审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准确地解释权利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0、依法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视运用财产刑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及时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
11、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维持。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强制执行。
12、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调解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尽量促使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加大赔偿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通过强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补偿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强其诉讼维权积极性,并使侵权人因惩罚性赔偿而彻底停止侵权行为,营造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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