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审判机制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14、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统一编制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就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等内容进行公开。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后,对当事人的疑问,认真予以解答,辨法析理,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15、强化诉讼调解,促进和谐审判。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把诉讼调解和促进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及时化解矛盾,保障权利人的创新权益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和谐。
16、及时固定证据,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在诉讼前或诉讼期间,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灭失或者被隐匿。对权利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对于侵权嫌疑人拒绝交出其控制的证据、拒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对于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的申请,也要在具备初步侵权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严格审查。
17、依法充分发挥临时禁令措施的作用,及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于诉前临时禁令申请的审查,一方面要重点考虑被申请人侵权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有效性。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要确保在立案受理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专利案件较复杂的,要在48小时内组织听证,再及时作出裁定。
18、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快捷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应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定纷止争。对于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事人申请,审查后可当日立案,当日保全,以防止证据的转移、灭失或毁损。对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前组织开庭或调解。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
19、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学术研究精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通过业务培训、交流办案、会议研讨等方式加强与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交流、学习,对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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