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查阶段。2009年4月底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若干个清仓查库复查工作组,对所到地区的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对该地区的普查工作作出评估。复查的同时进行质量抽检,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所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五)抽查阶段。2009年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情况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抽查。各县、特区、区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市、县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2009年4月20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及相关汇总报表;4月30日前,市人民政府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清仓查库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汇总报表。总结报告包括县级组织企业自查和市级组织普查情况。6月15日前,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对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