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