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
(宁食药监办[2009]7号)
各区县局(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一月八日下发《关于
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19号),决定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处理。
请各区县局(分局)严格按照国家局的通知精神,立即将上述决定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患者已购买的盐酸芬氟拉明可将剩余的退回原购买医院或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