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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食药监械[2008]185号)


各区县局(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现将《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的要求和本辖区具体情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帮助企业建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制定本约谈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约谈对象为我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进行约谈:

  (一)新开办、换证或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且多次整改仍不能到位的企业;

  (四)国家、省发布的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涉及到的企业;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约谈由市、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约谈可以采取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形式。

  (一)市局医疗器械处负责组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范围包含全部二、三类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及市级重点监控的经营企业的约谈,由市局分管领导作为主约谈人进行约谈;

  (二)除上述之外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辖区药监部门负责召集,由区(县)分局(局)分管领导作为主约谈人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方面,根据具体情况各有侧重:

  (一)介绍我市药监部门的监管职能和医疗器械监管模式,告知日常监管的实施部门和联系方式;

  (二)宣传医疗器械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告知获取最新管理法律法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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