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宁食药监安[2008]178号)
各区县局(分局),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的管理,严防药品的流弊,保障公众用药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制剂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8]287号)(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要求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全年申请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的数量不得超过近三年平均购买量;超过一年未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的企业申请购买时,必须提供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实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合同。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境内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3、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从2009年1月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见附件)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要求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名单见附件)的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具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已购进的,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2、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方可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核实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备查。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3、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4、相关药品批发企业从2009年1月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表》报当地区、县药监部门。
5、药品零售企业从2009年1月开始,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向情况表》报当地区、县药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