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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收缴方案的通知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户为单位进行。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只允许参加其中的一种,不允许重复参保。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标准: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每人按50元的标准进行缴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百岁老人由县民政部门出资进行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普通居民成年人(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已满18周岁)缴纳100元,未成年人缴纳25元;特殊居民(指低保、重残、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缴纳10元;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特殊居民除外)不受年龄限制,均按未成年人的标准缴纳。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高和改变标准,不允许借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4.有条件的村(场、社区、学校)可以集体出资为居民参保,但参保户数、人数必须真实。绝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垫付资金进行参保。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医疗证到所在村委会或场部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医疗证、低保证明、残疾证等资料到所在社区(场)办理;各学校及幼儿园只负责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及婴幼儿的参保工作。

  6.资金收缴方式采取入户缴费和定点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五、资金收缴工作的有关规定

  1.各乡镇政府要在财政所分别设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收缴专户,收款人要把当日收缴的资金按参保属性分别存入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各农林牧渔场收缴的资金也要存入所属乡镇的财政所专户。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收取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收款时要加盖村委会(场)、社区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收费票据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丢失、损毁票据,作废票据要按原编号保留(三联必须齐全)。收费票据由各乡镇财政所统一发放。收款人在收缴资金的同时办理医疗证的年检及新证的核发工作。

  3.各村委会(场)、社区及学校在资金收缴的同时,要认真填写《参合农民登记表》、《居民参保登记表》,连同低保证明、残疾证明、低收入证明等材料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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