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93号)精神,我分局将于2009年1月至2月集中开展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进出口企业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如实填写《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和《关联关系登记表》(附件2),表样可进入http://wgj.sz.gov.cn下载或参照制作。
二、各进出口企业应于2009年2月20日前,持《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关联关系登记表》以及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6、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护照可仅提供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发卡”子系统数据录入界面打印件。
三、未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开户手续的进出口企业,应于2009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领取“核查系统” 客户端软件安装序号和数字认证证书等开户资料。已办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开户手续的进出口企业,无需领取前述开户资料。
四、办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三楼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口核销业务大厅,咨询电话:25859748、25859634。
五、各进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及时办理核查系统企业开户和档案信息清理工作,以保证核查系统上线后,各进出口企业能顺利通过新系统开办进出口收付汇核查业务。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2:《关联关系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ΟΟ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企业档案信息登记表及填报说明
编号:
*企业代码
| | 企业统一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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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口岸地区代码
| 440300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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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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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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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国家
| 中国
| *投资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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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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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跨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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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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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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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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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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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注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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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注册资金(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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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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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经济区域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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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设立日期
| 年 月 日
| 截止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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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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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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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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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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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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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联系用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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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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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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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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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贸证书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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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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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出口收汇网上核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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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结果由本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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