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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石发〔2008〕284号)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华北制药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及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现就进一步扩大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试点范围,积极鼓励企业在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中签发、承兑、接收、转让商业承兑汇票,优先给予贴现和再贴现资金支持等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扩大流通范围和规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支持的行业由目前的“三农”和中小企业向交通、钢铁、电力、煤炭、纺织、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延伸;公布的试点企业经过金融机构认真筛选,具有资金实力雄厚、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发展前景好、信用程度高的优势;鼓励试点企业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各个环节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不断提高商业承兑汇票在结算和融资中的比重;试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全省范围内广泛使用,不受行业、区域、企业规模等限制。

  二、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规范和指导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展

  在河北省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省级各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河北省商业票据工作专业委员会,研究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议定发展目标、措施等重大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发布试点企业相关信息,使贴现银行、企业及时查询和掌握试点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签发、承兑和付款的相关情况。根据试点企业财务、信用和经营等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凡无理拒付、拖延支付票款的企业,经确认核实后,将依照有关法规、制度采取列入“黑名单”、通报、经济处罚、取消试点资格等惩罚措施。

  三、积极进行银企对接,及时提供贴现资金支持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与试点企业进行供需对接,在授信范围内对试点企业做出保证贴现的承诺;商业银行对持有试点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要优先办理贴现,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及时提供资金支持;贴现利率按低于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要研究制定办理贴现业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充分做好商业承兑汇票重要凭证的供应等基础性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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