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整治项目立项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按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9〕46号)立项要求。
(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中使用项目
1.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2.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3.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国土资源局立项申请;
4.项目实施规划(文本、图件);
5.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6.搬迁农户意愿;
7.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8.建新区地灾评估备案表;
9.其他论证意见。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
(一)农民集体和农民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申请;
(二)完成农村产改确权颁证证明文件;
(三)项目1:2000地籍、地形测绘成果资料;
(四)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文件,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六)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项目规划设计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类);
(八)区(市)县政府出具涉农资金集中使用计划和承诺函;
(九)村民会议纪要,土地权属调整初步方案。
附件2:
整治项目验收材料
一、建设用地整理项目
(一)区县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
(二)项目区竣工报告、竣工图、勘测定界图;
(三)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四)《土地权属调整实施方案》、《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方案》、土地权利证书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六)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七)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二、农用地整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