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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 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 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

  (四) 对所出资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投资原则

  第六条 监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规模、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本条款所称的主业是指根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确定的,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指除主业之外的其他经营业务。市国资委未进行确认的,按原有的统计口径划分。

  第七条 监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  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划转股权;

  (二) 监管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八条 监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一)  企业不得为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担保;

  (二)  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 除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另有规定外,企业对投资企业担保累计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净资产的50%;

  (四)  严格控制为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必需有相互担保或可靠的反担保,并报市国资委批准。

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滚动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并在计划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投资计划须包含本企业、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授权管理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见附件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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