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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月及累计执行情况。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  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二) 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三)企业资产重组的方案;

  (四)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五)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六)企业设立全资、控股和参股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办事机构;

  (七)企业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  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二)  为子企业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上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担保实施方案;

  (三) 所出资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

  (四)  所出资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十三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监管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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