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于每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的上月及累计执行情况。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按照《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 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二) 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三)企业资产重组的方案;
(四)企业(包括各级子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五)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六)企业设立全资、控股和参股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办事机构;
(七)企业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
(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 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二) 为子企业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上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担保实施方案;
(三) 所出资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
(四) 所出资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十三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监管企业应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市国资委重点关注或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一)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