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会会议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监管企业上报的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投资分析及决策的合程序性;合理性审核主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对投资事项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收到核准事项申请材料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 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批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监管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监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二) 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四) 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备案管理事项为告知事项,市国资委一般不予回复;若对备案事项存在异议,市国资委应于接到全部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企业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监管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批准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监管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