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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在黑龙江省各市(地)推广应用集中代收付系统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在黑龙江省各市(地)推广应用集中代收付系统的通知
(哈银发〔2008〕204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集中代收付系统自2007年12月17日试运行以来,系统运行稳定,业务量稳步增长。为了进一步发挥系统功效,防范同城清算资金风险,加大支付结算服务力度,全面提升全省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质量,哈尔滨中心支行决定自2008年12月17日起,在我省各市(地)推广应用集中代收付系统。为确保系统推广工作顺利开展,现要求如下:
  一、明确推广原则,如期开展工作
  按照“先哈市,后全省;先对公,后对私”的集中代收付业务推广规划,在哈尔滨市集中代收付系统运行平稳,业务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将集中代收付业务推广到全省各市(地)级城市,市(地)级以下地区暂不列为本次推广范围。各市(地)中心支行要高度重视集中代收付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各相关单位,确保在2009年3月底前开展集中代收付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量较大、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未取消的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和绥化市等中心支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开展集中代收付业务。
  二、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人员准备
  根据总行集中代收付系统“一个省份,一个中心”的总体布局,全省各市(地)集中代收付业务都要通过省集中代收付中心(哈尔滨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办理。各市(地)中心支行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与省集中代收付中心的业务合作方式。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掌握本市代收付业务的整体情况,做好系统上线前的人员和业务准备。
  三、形成多方合力,加大推广力度
  各市(地)中心支行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积极性,加大宣传力度,确保代收付业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代收付系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便民工程,办理业务的时间性、政策性都很强。各市(地)中心支行要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从解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交费难,把代收付系统作为便民工程、形象工程的角度,推动政府出台有关政策,从上到下推动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推广应用。
  (二)要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要充分发挥各银行贴近市场、直接接触客户的优势,积极向广大客户宣传、推荐集中代收付系统,协助开户单位签订集中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为集中代收付业务顺利开展奠定制度基础。
  (三)要向有委托收款业务的开户单位宣传、推介集中代收付系统,指导其尽快签订入网协议书,尽快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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