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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对我省环境违法企业严格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对我省环境违法企业严格信贷管理的通知
(哈银发〔2008〕212号)


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韩国国民银行哈尔滨分行:
  近期,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通报了我省7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请各单位核实与这7家企业的信贷关系,严格贷款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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