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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汇发〔2008〕73号)


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汇发〔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地)中心支局,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和协调好辖内支局和试点银行的金宏系统试点推广工作。
  一、各市(地)中心支局和试点省直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市(地)中心支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试点工作,并于12月12日前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gjsz@whj.com)上报至省分局国际收支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应包括国际收支部门、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人员。在试点期间,参与试点的人员应保持相对固定。
  二、试点期间,各(市)地中心支局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应按试点方案要求,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各中心支局要对辖内试点银行的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各市(地)中心支局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应建立专报制度,及时反映试点工作情况。
  四、各市(地)中心支局和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应于2008年12月19日之前对系统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对汇发〔2008〕65号文件中的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操作手册提出反馈意见。涉及银行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完善。
  五、试点工作期间,省分局将通过外汇局内部邮箱(gjsz@whj.com)将相关工作安排发送给各中心支局。各中心支局应及时关注邮箱中发布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各中心支局和试点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文件转发给辖内县(市)支局和银行分支机构,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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