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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两个加快”的若干意见

  4.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及时审结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努力挽回国家和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涉及众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尽可能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
  5.依法打击侵犯国有资产类犯罪。依法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涉及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资产。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6.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暴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涉足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承包转包、施工和原材料供应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后重建顺利进行。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杀人、伤害、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严惩“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有效遏制盗窃、破坏农电、电信、水利设施和农业生产资料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7.依法打击其他各类经济犯罪。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犯罪,及时审理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补偿、重点工程建设中侵犯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等专项行动,营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
  8.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鉴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把握好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间的界限。正确处理民、刑交叉问题,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别情况作出继续审理、中止、移送和驳回起诉等处理,防止因机械办案而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大局。
  三、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9.依法保障国有金融债权。在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认定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主体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追偿诉讼成为少数违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10.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案件中,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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