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6.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涉及整治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中发生的行政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整治行为,遏制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加大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对于可能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环保等群体性行政纠纷,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关注各地出台的帮扶性政策的合法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行政效能建设。
17.依法促使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于公平竞争权受到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要依法及时审理,公正裁判。对于因不履行职责或拖延履行职责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确保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及时得到救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
18.妥善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创新行政诉讼结案方式,大力推行协调和解,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平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协调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五、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9.妥善把握金融案件执行方法。大力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着力解决金融纠纷案件难以执行的问题。认真研究执行工作策略,充分考虑执行的时机、地点、对象、条件,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着力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充分利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项执行措施,有针对性地采取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纳入征信系统、媒体曝光、限制出境等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解决案件长期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等问题。
20.慎重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拘留、逮捕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涉案众多或暂时出现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要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可通过执行和解、债权转股权、企业资产强制管理等执行方法,维持一定的经营资产,帮助其逐渐恢复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