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
(成农牧〔2008〕33号)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管理,保障生鲜乳奶源质量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标准。现将《成都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
一、主体资格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有效期2年。
二、选址与布局
(一)各区(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收购站。
(二)交通方便,有稳定水、电供应,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符合区域规划,周边无污染源,排污通畅,达到食品卫生环境标准。
(四)奶站功能布局合理,站内生活区与收奶区分开。
三、建设用房
建筑面积应在100m2以上,除收奶操作用房外,还应设有材料仓库、更衣室、消毒室、检测室、卫生间及其他收购服务的必须场所。门前地面硬化在100 m2以上, 室外阳光篷面积不少于100 m2。收奶操作间的地面铺耐磨防滑瓷砖、墙面贴瓷砖,建筑物的屋顶、墙壁及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