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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生鲜乳收购站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


  1.2储奶罐(槽)具有制冷功能,在满罐时2小时内将生鲜乳冷却到0-4℃。

  1.3配备与制冷、储存设备配套的备用发电机组,在停电时立即启用。

  1.4运奶车具有制冷、保温功能,运输过程中,奶的温度保持在0-4℃。

  2、生鲜奶检测

  2.1配置对生鲜乳进行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常规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工作间。

  2.2配备专人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每批生鲜奶进行感观、酸碱度、密度等常规检测。

  2.3依法接受县级以上行政监管部门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随机和定期快速检测,接受省、市(州)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常规监督检测和执法抽样检测。

  2.4检测指标:生鲜乳营养质量指标(卫生部门制定标准)、常规卫生指标(卫生部门制定标准)、细菌总数、致病性微生物(结核病菌、布币杆菌、抗生素等)、兽药残留和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残留。

  3、禁收及无害化处理

  3.1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3.1.1添加了任何物质的;

  3.1.2营养成份不达标的;

  3.1.3常规检查不合格的;

  3.1.4用非食品容器送收的;

  3.1.5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3.1.6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3.1.7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奶畜产的;

  3.1.8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3.2不合格生鲜奶的无害化处理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在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或采取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

  4、设备消毒

  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必须消毒并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应清洗、消毒并晾干;不用时,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5、记录记载

  5.1记载内容

  5.1.1生鲜乳收购记录,由收奶员负责记录并签字。

  5.1.2生鲜乳检测记录,由检验员负责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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