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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合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合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市合管办〔2008〕6号)


各市(区)卫生局、合管办:
  根据省政府在常熟市召开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及省卫生厅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下一步工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既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民生工程,也是一项解决城乡居民 “看病难、看病贵”,实现WHO提出202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全球战略目标,推进农村卫生现代化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推进卫生现代化的高度出发,加强宣传,统一口径,提高全社会对健康保障的思想认识。政府要将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农村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和年度目标管理,有关部门特别是卫生等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市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继续处于全国先进行列。
  二、提高标准,扩大覆盖面和受益率
  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医疗保险基金标准,统一按照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的相对标准核定。其中: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部分应小于基金总数的30%,其余部分由财政、集体负责解决。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覆盖率,应参保居民覆盖率要稳定在98%以上。对少数从工厂下岗失业、自谋职业、外来务工等人员要做好城镇职工与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扩大医疗保障参保覆盖面,体现社会健康保障的公平性。
  要继续提高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率,使参保居民住院实际补偿比,随着基金标准的逐步提高,也要逐步上升,明年住院实际补偿比要>40%。门诊费用结报在合理设定处方限额和年人均结报总额的前提下,结报比例控制在30%左右。
  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补偿的范围
  全市统一实行以市(区)为统筹单位的“门诊+住院”双统筹运作模式,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基金分割,费用补偿。
  1.基金总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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