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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合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的控制,确保基金安全运作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及效率。重点突出以下八个方面:一是保证基金及时到位,个人部分在上年底之前完成收缴任务,财政、集体部分要与地方税(创)收相同步;二是确保资金安全,杜绝贪污挪用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所有基金支出符合基金管理、补偿办法、财务审计等管理要求;三是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部分、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列入相关财务科目;四是基金实行封闭运行。工作人员及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解决,不得在基金中开支;五是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共卫生等服务费用划入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支出经费;六是不得拖欠病人结报的医药费用,病人领取的手工结报费用必须签字留存;七是所有结报信息要通过文件、报纸、网络、会议、公示栏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公示;八是上级主管与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下级(含同级行政对基金结算中心)实行督查。
  五、重视管理,突出区域网络化运作
  我市农村合作(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过五十年的发展,目前已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当前,在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民生问题的背景下,我们要抓住机遇:一是高度重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对人员配置按照专业知识组合型办法实施,满足“管理、医疗、保险、财务、网络”等具体岗位工作需要;二是同级财政要保障有足够的人员及工作经费;三是所有人员要按照上级规定标准,定期开展知识更新再教育,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四是实行全员聘用、持证上岗、岗位负责制等;五是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居民服务;六是对现有软件系统,要逐步升级提高,做好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准备工作;七是在保障城乡居民“刷卡看病”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障信息的安全与保密,保护个人隐私权,八是要发挥信息的作用。及时收集、整理、使用、归档重要信息,发挥信息对现代管理的正反馈作用,做好网络信息的远程安全备份。
  六、做好救助,确保健康权益的公平
  医疗救助是一项政府和社会行为,为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维护健康权益的公平性,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制度,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抓好:1.基金标准的确定。原则上达到上年城乡人均医疗保健平均消费水平(苏州市2007年人均550元左右);2.救助基金来源。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和民政、红会等社会募捐资金;3.规范基金运作。对筹资、建账、参保、救助、统计、监管等各环节要进行规范。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医疗救助是实现健康权益公平性的有效举措。因此,既不能以“保”代“救”,也不能以“救”代“保”;4.强化合署办公。医疗救助要与医疗保险有机结合,实行“统分结合,有分有合”,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又可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但在政策、制度、服务、管理等方面要更多地向弱势群体和医疗救助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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