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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处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处级及以下人员参加本系统及外单位因公团组出国(境),应向局计划财务处、局人事劳动处申报审核及局批准手续。

  三、严格实行因公出国(境)量化管理。对确有实质任务需出访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对畜牧外资项目和国外引智项目,需要出国(境)实地进行技术培训的,根据项目安排的时间、次数及人员素质的要求,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同意;对应邀到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从严控制。

  四、严格规范因公出国(境)组团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机关和事业单位可自行组团或组织双跨团组出访。组织双跨团组原则上限于组织市(州)一级与省局有直接领导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的人员,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局处级及以下干部原则上可参加工作上有直接领导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的省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不能参加各部门所属中心、协会以部门名义组织的双跨团组。不准接受国内企业或中资企业资助或邀请出访,不得接受外单位提供的出访费用。

  自行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每团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严禁将团组拆分报批。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和地区。

  因公出国(境)自行组团工作,原则上不得交由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办理。

  五、严格审核因公出国(境)任务。因公出国(境)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任务,要认真审核出访人身份、出访经费来源、外方邀请函及在外活动日程,原则上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因公出国(境)技术培训在外受训、听课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出访、培训任务应与出访人、受训人的工作直接相关。坚决杜绝无实质交流内容、以照顾为目的的一般性考察。

  六、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专项预算和经费核销管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管理,严禁无预算出国(境),出国(境)任务完成后及时核销。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尽量减少完成出访任务的开支,不得擅自突破人员和其它项目的费用支出标准。出国(境)费用的报销按《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团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6]55号)中明确的外汇申请、核销及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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