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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生产水平。一要强化兽药GMP的后续监管。完善兽药巡查制度,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环境控制、生产工艺流程和原材料购入、产品出厂检验等,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GMP规范。要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特别是产品质量监控责任,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产品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二要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对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重点监控企业和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各地要及时监督企业按销售记录召回、销毁同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要将2007年以来列入农业部重点监控的企业作为监控重点,加大抽查力度,实行每季度一次例行督察,对恶意造假的企业坚决打击,严肃处理。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生产动态,防止出现制售假劣兽药行为。三要加大对非法兽药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已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非GMP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其继续非法从事兽药生产活动。对农业部公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出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查处,跟踪调查,彻底捣毁制假黑窝点。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法制意识。一要严格兽药经营企业准入机制,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索证、保管等制度,规范营业场所和仓储设备,完善购销记录,依法诚实经营。二要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培训。在办证、换证前,要对经营业主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训兽药法律法规、禁用药物种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等兽药知识,增强其兽药质量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要加强兽药市场整顿。突出做好“三个重点清查”,即重点清查违禁药物,一经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清缴力度;重点清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要没收销毁,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处罚;重点清查兽药标签不规范行为,发现兽药标签与国家标准不符,存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要按假兽药进行查处。四要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兽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理,严格原料采购审批、特殊药品定点供应和处方使用的管理制度,严禁原料和成药非法流通。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基层兽医站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制售假疫苗行为出现。五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要及时立案、认真排查,按照“五不放过”(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兽药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包庇、纵容参与制假售假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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