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
各地要以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兽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工作。一要督促和指导养殖企业建立健全动物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严厉打击动物养殖过程滥用、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二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动物诊疗过程违规使用禁用药物行为。三要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四要加大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制定兽药残留监控方案,不断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五要加强对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和方法的研究,提高兽药残留监控技术水平,逐步建立健全畜产品兽药残留追溯制度。
五、进一步加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
省兽药监察所和各市州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和我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兽药抽检力度。一要加大对有不良记录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当年度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中所列的各重点监控企业和不合格产品,并注意对重点监控企业各不合格产品的不同批次进行跟踪抽检。二要加强对新建企业的抽检工作,重点抽检本辖区新建(近两年建成并投产)、本年度新增剂型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以及地标升国标产品。三要增加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的批次和频率,及时发布抽检信息,依法查处抽检出的不合格产品。
六、进一步加强兽药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兽药行业监督管理水平。一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逐级建立兽药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兽药监管工作纳入畜牧兽医目标考核体系,保证各项兽药法规和政策落实到位。二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健全兽药执法机构力量。利用当前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增加监管经费投入,完善执法装备,加强人员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三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兽药执法区域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区域间工作配合,确保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四要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