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川价电发[2009]13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畜牧食品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发行分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生猪市场的生产供应责任主要在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要切实落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承担扶持生猪生产、完善生猪疫情防控、保持必要的地方储备、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当地居民正常消费需求的责任。各市(州)要由政府负责同志负责,建立由物价局牵头(价格管理职能在发展改革委的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畜牧食品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发行参加的生猪市场调控应急会商机制,密切配合,按照实施细则职能分工做好各项生猪市场调控工作。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市(州)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09年4月30日前,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必要时可适当调整本地区适用的预警指标和标准。各市(州)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完成后,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实施细则和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稳定生猪养殖户(场)的预期,引导生猪市场健康发展。要在各市(州)政府网站建立生猪生产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生猪出场价格、玉米批发价格、仔猪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白条肉出厂价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信息,引导生猪养殖结构调整。
各地要加强生猪市场监测统计和信息预警,执行实施细则中出现的问题,耍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级有关部门。
以上,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
四川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