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建〔2008〕110号)
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理顺矿业权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问题。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问题。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并探明矿产地的界定,按照《关于清理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2号)中对出资范围、勘查程度和矿床规模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剩余资源储量核实问题。对无偿取得且尚未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统一以2006年9月30日为基准,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和备案。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采矿权,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委托、评审和备案;其它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发证权限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并按现行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对没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可委托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查,编制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作为采矿权价款评估的依据。采矿权在进行资源储量核实时,要对共伴生矿产一并做出资源储量评价和估算。
四、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无偿占有(取得)的矿业权有偿处置过程中价款评估的管理。矿业权价款应委托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五、关于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含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采矿权价款在1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一次性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