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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通知
(张政[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社保对象保障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保障水平,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市辖区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65元,赤城县、崇礼县、宣化县、怀来县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45元,其他各县区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225元;农村低保市辖区、赤城县、崇礼县、宣化县、怀来县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990元,其他各县区年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870元。

  二、提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年人均最低保障水平由1200元提高到1300元,使全市五保供养对象年人均保障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三、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时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足额落实优抚配套资金,切实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四、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不断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带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要严格执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张政[2008]2号),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增收节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形成新的拖欠。不折不扣落实国家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并按时足额发放,使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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