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
(五)组织开展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协调解决全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队伍建设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问题。
(七)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及抢险救援的处置工作。
(九)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召集人主持下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报请召集人决定。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由召集人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召开,也可应成员单位的要求适时召开。
(三) 联席会议成员或办公室可因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请求召开相关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有关专题和协调事项,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席或列席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并参与研究协调有关议题。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议程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拟定,报召集人审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重要专题项目的实施情况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联席会议成员或联络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代替参加。
四、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公安局(含消防支队)
1、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工作,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3、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参加政府统一指挥的其他灾害或事故的抢险救援。
4、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5、指导各种形式的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和训练。
6、组织引导消防科技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统计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