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要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和乡村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五)市文化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设施、文化娱乐、文艺演出活动等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利用文艺演出、文娱活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六)市教育局
1、把消防教育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
2、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本系统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 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4、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七)市卫生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卫生行政部门隶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本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严格把关。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八)市民政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