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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市司法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监狱系统、局属高等法律学校等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市监察局

  1、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市人防办

  1、把消防安全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设计与要求。

  3、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文物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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