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指导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劳动就业人群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就业群体的消防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三)市司法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监狱系统、局属高等法律学校等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四)市监察局
1、依照
行政监察法规定,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负责落实和保障市级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督促落实消防业务保障经费和消防工作专项资金。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六)市人防办
1、把消防安全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2、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检查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设计与要求。
3、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十七)市文物局
1、建立健全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培训,及时排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
2、积极研究改进文物保护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导相关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