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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8〕51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规定,现就2009年度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25%”;月记账利率为“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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