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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09]2号)及《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工作要点》,现就2009年新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新疆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分三次进行。第一次考核时间为4月11日,第二次考核为8月15日,第三次考核为11月14日。各地应根据《通知》精神,做好考核组织工作,参与考核的对象、内容、标准等,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办法》(新教师〔2002〕24号)执行。

  二、各地、州、市应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个五年管理周期(2009-2013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09]2号)精神,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落实考核政策、对象及人员,切实做好考核各项工作。“关于本周期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培训合格’、‘考核合格’双达标制”的规定及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按照继续教育规定完成240时学时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同时,还须参加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和技术水平考核合格。对于农村教师、幼儿教师、1958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城镇教师原则上不作硬性要求,是否参加考核(测试),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本管理周期内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成绩,将作为教师本周期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教师职务评审、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了促进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的提升,以适应信息化教育的需要,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将在2009年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工作启动时,启用新的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模板。2008年底以前取得的计算机考核成绩及《合格证书》有效期限将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终止。

  三、各地区、各师2009年起需新建立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考点的,由各地向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办公室申报,经自治区评估合格后方可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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